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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发布日期:2024-01-15 12:21    点击次数:145

  10月17日,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该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办法》提到,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记者注意到,一直以来,境外机构在投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都有着严格限制。此前就有相关文件要求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且资产规模不能少于100亿美元,占股不能超过20%。

  而根据《办法》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此外,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在总资产方面,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此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有业内人士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或将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引入专业经验和相关领域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目前,我国有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中国信达、东方资产、中国华融、长城资产和银河资产。

  记者注意到,10月10日,长城资产发布消息称,近日公司副总裁会见了全球最老牌的投资公司之一KKR的全球资本市场主管。据悉,该外资高管向长城资产表达了其在NPL(不良资产)、能源转型、资产融资领域与长城资产加强合作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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